关于对“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11-11浏览次数:19

 

根据  上理工(2017120号《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之以下条款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和学科、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准予退学。

如下同学未在规定期限内来校办理学籍变更。经中心报学院批准,拟做出退学处理:

序号       学号

1     125851006

即日起,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若公示名单中的研究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异议,过期将不予受理。联系电话:65710188  ,联系人:陆老师

管理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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